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維護正常教學秩序,加強 研究生學籍管理,規范研究生培養過程,提高研究生的培養質量, 根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 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 第 41 號)和《長春理工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具體 情況,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招收的學歷教育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二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各類研究生新生,應持“長 春理工大學研究生錄取通知書”、有效身份證件和學歷學位證書, 按每年規定的報到期限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 者,應當在規定的報到期間憑有關證明向學院請假,準假期不得 超過 2 周。有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的,可適當延長,但準假的總
期限不得超過 4 周。請假者需填寫《長春理工大學研究生新生入 學請假表》提交學院審批,報研究生院備案。未按規定請假或請 假期滿后 2 周內未辦理入學手續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時,各學院需對新生進行入 學資格初步審查,審核新生各項個人信息與招生信息是否吻合。 入學資格初審合格的,辦理報到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入學資格初審發現新生錄取通知、考生信息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的,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研究生新生因病(如為按照招生規定限招的疾病,不可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按招生資格復查要求取消學籍)等其他 原因不能按時報到入學的,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 格者應當在規定的報到期間內提出保留入學資格申請并填寫《長 春理工大學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經學院、研究生 院審批后獲得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一般為 1 年,申請創業不超過 2 年,應征參軍入伍的可延長至退役后 2 年。
第五條 保留入學資格的研究生不具有學籍,不享受注冊學 籍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學資格時間不計入在讀時間。保留入學資 格的研究生在恢復入學資格完成學籍注冊后,其入學時間、培養 計劃、最長學習年限和相關費用(學費、住宿費等)均按照實際 入學年標準執行。
第六條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 2 個月內由本人向學校提 出申請入學并填寫《長春理工大學研究生新生恢復入學資格申請 表》,經學院、研究生院批準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 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因病保留入學資格的研究生,須經二級甲等醫院復查合格 后,方可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 3 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研究生新生進行復查。各學院復查新生的入學資格、并檢查新 生人事檔案是否齊全、報到手續是否完備。校醫院復查新生的健 康狀況。復查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查實存在弄虛作假、徇私 舞弊情形的,屬于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者,送 至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一)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錄取的研究生;
(二)錄取資格不屬實或不符合相關錄取規定錄取的研究 生;
(三)本人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不一致錄取的 研究生;
(四)身心健康狀況不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 求,不能保證在校正常學習和生活;
(五)藝術專業錄取的,專業水平不符合錄取要求的研究生。 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學校發給研究生證。
第八條 新生取消入學資格或者取消學籍后,戶口和檔案一律退回人事檔案所在單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九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當按照《長春理工大學研 究生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按時注冊者 需申請暫緩注冊。無正當理由超過 2 周未注冊者,視為自動退學。
第十條 研究生必須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繳納學費后方可進行 學籍注冊。在讀研究生(包括最長學習年限內延期畢業的研究生), 除因故學籍終止或保留學籍外,均應在每學期開學后一周內憑本人研究生證、有效身份證件和學費繳納收據,到學院報 到并辦理注冊手續,每學期注冊一次,直至完成學業前的最后一 個學期為止。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 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 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十一條 研究生證是在校研究生身份的證件,按學期注冊 后方為有效。研究生證不得擅自涂改,不得轉借他人;每個人不 能同時擁有 1 個以上的研究生證。違反上述使用規定者,將根據 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二條 研究生證遺失,可以申請補發。申請者應填寫《補 發研究生證及一卡通申請表》,根據申請表內容辦理補證補卡手 續。
第三章 學習年限
第十三條 我校碩士研究生學制 2-3 年,博士研究生學制為 3年,碩博連讀研究生學制為 5 年(含碩士階段),本科直博研究生學制為 5 年。碩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為 5 年,博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為 6 年,碩博連讀(含碩士階段)、本科直博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為 7 年。休學創業的研究生學習年限(含休學)在 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基礎上,根據實際休學時間順延。
第十四條 研究生院根據研究生的學習情況,在最長學習年限的前一年度內,給出學習年限預警,并在網站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 研究生不能在最長學習年限內獲得學位的,必須在學習年限期滿前 3 個月以畢業、結業或者肄業其中一種方式辦 理相關離校手續,否則學校按照退學處理。
第四章 休學和保留學籍、復學
第十六條 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應當在我校規定的 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第十七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休學:
(一)因病不能堅持學習,經學校指定醫院認定應當休學的;
(二)一學期內,病假累計超過 4 周需做休學處理的;
(三)因私出國 2 個月以上的
第十八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可以休學:
(一)進行創業的;
(二)參加支教的;
(三)定向、委培研究生因單位工作需要中斷學業的;
(四)已婚研究生在符合國家政策內,妊娠 3 個月以上的;
(五)因特殊原因需中斷學業的。
第十九條 研究生休學應填寫《長春理工大學研究生休學申 請審批表》,經導師同意,學院分管院長審核同意。因病休學的 研究生還需提交有關證明,校醫院核準后,報研究生院審批。
第二十條 研究生休學期限一般以一年為限(不含休學創業研究生),原則上在讀期間只允許休學一次,學習年限(含休學) 不得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
第二十一條 休學創業研究生,必須為公司創辦者(法人或 合伙人為研究生本人),憑營業執照、公司章程等有效證明可申 請休學創業。創業條件下休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只允許休 學一次。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新生和在校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 退役后 2 年,可憑入伍通知辦理相關手續。在其退役后 2 年內可 申請入學,逾期未提出申請的,按自動放棄入學資格或退學處理。 未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或保留學籍手續者,應辦理退學手續,退役 后學校不再接收其入學或復學。(本條不適用于以現役軍人身份 入學的研究生。)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的,在聯合培養學校 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 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不享受在校 研究生待遇。休學研究生應當辦理手續離校,休學研究生的戶口、 檔案不遷出學校。因病休學研究生的醫療費按我校有關規定執 行。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應按規定時間提出書面復學申請,需填寫《長春理工大學研究生復學申請審批表》,經指導 教師和學院審核同意后,報研究生院批準辦理相關復學手續。
因病休學者,復學前須提交學校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經校 醫院審核后,方可復學。
復學研究生按原研究生個人培養計劃繼續進行培養。復學研 究生的畢業時間按照休學時間予以確定,實際在校學習時間應不 少于學校學制要求。休學期間,如被追究刑事責任、處以治安管 理處罰者,取消復學資格。
第五章 轉導師、轉專業、轉層次與轉學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請轉導師:
(一)導師出國不歸或調動工作的;
(二)其他與導師相關的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所學專業停辦的;
(二)學校學科發展需要的;
(三)參軍入伍退役后入學的;
(四)休學創業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七條 在培養過程中因碩博連讀博士研究生個人原 因,學院認定不再適合繼續攻讀博士學位,但具備攻讀碩士學位 基本條件的博士研究生,可從博士層次轉入碩士層次培養。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申請轉導師、轉專業,轉層次,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學科內轉導師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長春理 工大學研究生轉導師申請表》,經原導師、擬轉入導師同意,并 落實培養方案后,由所在學院批準后,報研究生院備案。
(二)轉專業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長春理工大學研 究生轉專業申請審批表》,經原導師和所在學院同意,同時征得 擬轉入學院同意,并落實新導師和培養方案后,經研究生院審核, 報學校校長辦公會審批。
(三)轉專業需在研究生入學后的第一學年內辦理。
(四)轉專業只能在教育部頒布《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 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目錄》中規定的,我校已有授權學科專業內 進行。
(五)博士轉碩士層次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并落實培養方 案后,導師及學院同意,研究生院審批,可轉為碩士層次培養。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一般應當在我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 確有特殊困難者,無法繼續在我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特殊 困難一般指因家庭特殊情況,確需學生本人就近照顧的情形。
第三十條 由于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 的,學校出具證明,協調吉林省教育廳轉至同層次學校。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我校現在讀專業錄取標準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應予以退學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三十二條 申請轉學的研究生擬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層 次、類型、學科專業水平應相當。
轉出我校的,由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我校和擬轉入 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經我校校 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在研究生院網站上進行公示后,無異議的可 以轉出。
轉入我校的,要求轉入者持原培養單位同意轉出證明和在原 單位學習期間所有考試的成績單及鑒定,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 請,并通過擬轉入我校的學院組織的專業考核或學業水平評估, 經我校研究生院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我校培養要 求且我校有培養能力,擬轉入學院和導師同意接收,經我校校長 辦公會研究通過,報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方可轉入。
跨省轉學的,依據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轉入地省級教 育行政部門的相關要求,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 戶口的依據國家相關文件執行。
第三十三條 在轉專業、轉層次、轉學和轉導師過程中,當事各方如有不同意見,由研究生院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必 要時由學校校長辦公會或相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六章 退 學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予以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 習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復學或繼 續休學申請者,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或申請繼續休學但 未能獲準者;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 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個人培養計劃規定的教學活 動的;
(五)開學兩周內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五條 對擬進行退學處理的研究生,需經指導教師簽署意見,所在學院同意后,通知本人。如無法通知本人,在研究 生院網站上公示 15 個工作日,視為已通知本人。通知發出后本 人無異議的,由研究生院報學校校長辦公會審議決定,同時報吉 林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六條 對退學處理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無法送達的在學校公告欄和網頁上公布退學決 定,自公布之日起經過 15 個工作日,即視為送達。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因各種原因死亡的,即自動注銷學籍。 由其所在學院提交擬處理意見并附相關證明,報研究生院處理。
第三十八條 退學研究生應在退學決定生效之日起 1 周內辦 理離校手續,在規定期限內拒不辦理離校手續者,檔案、戶口退 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條 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長春理工 大學校內申訴管理規定》辦理申訴。
第七章 畢業、結業和肄業
第四十條 研究生采取畢業、結業、肄業或退學四種方式之 一終止學籍。
第四十一條 研究生在我校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內,按照個人 培養計劃的要求,完成各培養環節任務,成績合格,完成畢業(學 位)論文并通過答辯,達到學校畢業條件者,頒發畢業證書。符 合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二條 研究生的畢業和學位授予工作一年組織兩次, 分別在 6 月份和 12 月份。
第四十三條 我校三年制碩士研究生、五年制碩博連讀與本 科直博研究生可以提前一年畢業;兩年制碩士研究生與三年制博 士研究生不允許提前畢業。
第四十四條 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符合各學科提前畢業的條件者,由研究生本 人提出提前畢業申請、學院同意、研究生院批準,準予提前畢業 并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五條 研究生學習年限超過學制但仍在我校規定最長 學習年限內,達到各學科規定的畢業條件,完成畢業論文并通過 答辯,但未達到學位授予條件者,可先頒發畢業證書,在獲得畢 業證書一年內,符合各學科授予學位條件者,可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六條 研究生學習年限超過學制但仍在我校規定最長 學習年限內,按照培養方案和所在學科、專業的具體要求,完成 各項培養環節,參加論文答辯,但答辯未通過者,準予結業,頒 發結業證書。已頒發結業證書的,不再頒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七條 研究生學習滿一年以上退學的,已修滿培養方 案規定的全部公共必修課學分,未修完全部課程學分或開題、中 期考核、預答辯等培養環節未通過的,經本人申請、導師同意、 學院審核、研究生院批準,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八條 研究生學習不滿一年退學的,至少修完一門課 程,經本人申請、學院同意、研究生院批準,發給學習證明。
第四十九條 開除學籍的研究生,經本人申請、學院同意、 研究生院批準,發給學習證明。
第八章 證書管理
第五十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層次、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 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第五十一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 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 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五十二條 學校按規定及時完成研究生學籍學歷電子注 冊。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 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 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 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第五十四條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 予以注銷并報吉林省教育廳宣布無效。
第五十五條 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 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 力。畢業證明書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歷注冊信息中 標注。
第九章 定向生、港澳臺僑生和留學生的管理
第五十六條 定向研究生申請休學、退學、轉學、轉專業、 轉導師,出國留學(含辦理中、英文成績證明)等事項,必須征得原單位同意,由該單位人事部門書面通知學校,方可按規定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七條 定向研究生畢業(結業、肄業)后,其學歷證 書由學校按照招生時簽訂的協議辦理。
第五十八條 港澳臺僑研究生在本校學習期間的學籍管理參 照本規定辦理。留學生在本校學習期間的學籍管理,按照國家和 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長春理工 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長理工研字〔2019〕17 號)和原《長 春理工大學研究生畢業、結業和肄業管理辦法》(長理工研字〔2016〕50 號)同時廢止。本校以往文件與本管理辦法不一致的, 以本管理辦法為準。
第六十條 本管理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